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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处级干部管理工作细则
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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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处级干部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目标的要求,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具有领导学校改革发展能力、务实创新、勤政廉洁、联系群众、团结协调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三条:我校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任免、考核、奖惩等,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管理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二、干部的选拔


第六条:我校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担任相关岗位领导工作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熟悉业务,注重实际,密切联系群众,能得到大多数同志的拥护。


第七条  干部的任职资格:


(一)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本校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下一级职位的任职经历;


(二)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三)正副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身体条件能适应工作需要;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亦应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具体程序是:


(一)民主推荐可由党委组织部或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主持。


(二)处级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可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其推荐程序包括: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组织部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三)校机关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可按拟任职位推荐。可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并与考核、考试相结合。个人向组织推荐,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


(四)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的建议名单,报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一)考察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特别是考察工作实绩。


(二)考察干部人选,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三)考察干部人选应经过以下几项程序:即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直属支部)具体研究落实;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直属支部)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经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汇报。


(四)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三、干部的任免


第十一条:干部的任免,须按干部的管理权限由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我校干部任免主要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种:党、团、工会等干部采取选任制,即分别由总支、支部党员大会以及团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党委部门领导干部采取委任制;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采用聘任制。


第十三条: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一届,但需重新任命。校长助理的任期与校长的任期保持一致,行政换届后,新一届行政班子需重新聘用校长助理。党的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以及校团委书记、校工会主席等每届任期三年;行政管理服务部门及直属单位干部,处级任期三年。各单位的党政正职任期届满前,须提前三个月向党委写出述职报告并就下届班子的组成和工作安排提出建议。党政正职任期届满,其副职无论任职时间长短均视为到届,须同正职一起重新任聘。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各级领导班子的健全和正常运转,业务干部的出国进修原则上任期后安排,任期内一般不安排长期出国进修或工作。特殊情况,经批准出国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者,一般应免除领导职务。干部离(退)休,其领导职务自然停免,有关部门不再另发通知。干部因私调离、辞职等,其职务由组织部门发文免除。处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经济工作的其他干部,离任前须向组织部门提出审计申请,由组织部门向校审计处下达审计任务书。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正式离任或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任免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检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获准后方可办理任免手续。党、团干部以及工会、教代会干部经选举后,应按规定以书面报告形式呈报党委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获准后由组织部转发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党委常委在每学期的开学前和学期末,至少集中讨论两次干部工作问题。讨论干部安排应有专人记录,有关材料事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归入干部工作文书档案。干部的任免呈报表及任免通知书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所有干部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任职期间,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批。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党委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通过一定程序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因工作能力或者其它原因,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进行调整。在新任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合适的领导岗位。 


四、干部的培养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将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认真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现有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领导管理能力。


(一)党委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在职干部到各类党校、培训班、进修班等接受政治、业务培训,使其更好地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处以上干部除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外,每年必须参加一期校内党校或干部培训班的政治理论学习。


(三)干部的业务培训应以岗位培训为主,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新留校毕业生和新引进干部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已经在岗的干部,要按照工作需要,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进行培训,使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本岗位的工作内容、特点、职责范围、基本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积极组织干部参加考察访问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其能更多地接触了解社会。对具备条件、表现较好的的干部,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选派他们出国考察、访问、留学或工作。


第二十二条:关心爱护干部,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其职称评聘、工资待遇、住房条件等方面不低于相同条件的专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方面,要保持合适的比例并单独下达。


第二十三条:搞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各系处级单位均要按照一职二备的比例确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名单,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加大后备干部培养的力度。对后备干部要严格要求,关心他们的全面成长和进步,并在培养锻炼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在实际工作中尽可能为党政干部的交叉任职、换岗锻炼、多向交流等创造条件。组织上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后备干部队伍的质量和活力。


五、干部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选拔使用干部,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好人用好人,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重点培养使用那些思想品德好、有群众基础的;经过基层实践锻炼,思想解放,勇于进取的;勤政廉洁、工作有实绩的同志。对那些思想品质不好,弄虚作假,伸手要官以及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人坚决不能提拔,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六条:干部队伍建设既要考虑现实工作需要,又要着眼于学校的长远发展。干部任用和补充要有利于整体素质的提高和结构的改善。要在保持领导班子梯次年龄结构的前提下,加快处级干部年轻化的步伐,使40岁左右和30岁左右的系级干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知识结构上,要求有研究生学历的达60%,新提拔的处级干部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不低于80%,并注意选拔女干部、非党知识分子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二十七条:在充分发挥现有干部,特别是老干部作用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大胆启用优秀的年轻干部。要把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结合起来,干部的提拔原则上都要在已确定的后备干部名单中考虑。对选好的苗子要尽可能放在重要的岗位进行锻炼,使其尽快具备担任领导工作的能力。处级干部年满59岁后,在保持原待遇不变的前提下一般不再担任实职,以便为优秀中青年干部提前接班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的重点是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同时,注意加强对管理人、财、物等部门的干部进行交流。


(二)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六年(两届)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三)注意让一部分党务干部换岗从事行政工作,一部分行政干部换岗从事党务工作。


(四)换岗交流要充分考虑每个单位干部的梯队和结构;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凡不满两年即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不再参加换岗交流,学校应在其退休前一年安排新任干部接替其工作,其待遇可保持不变。 


六、干部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干部考核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之一。教学单位的考核一般按学年进行,其它单位的考核一般应与正常年度工作总结一起安排。所有干部都要积极参加考核工作,自觉接受组织和上级领导的检查以及群众的监督批评。通过考核,发扬成绩,总结经验,纠正缺点,继续前进。


第三十条:考核内容,主要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参照岗位职责要求进行。


德:指政治上是否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能否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执行纪律方面,是否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思想作风方面,能否做到顾全大局,以身作则,公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


能:指本职工作的基础知识、业务技能、组织协调、政策水平和崐处理实际事务的能力;


勤:指工作状况,服务态度与出勤情况,深入实际与勤奋学习情况;


绩:指工作效能与实绩,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产生的效果与影响,以及完成任务的时间与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考核的程序,一般由考核对象写出述职报告,并向有关领导和本单位群众述职。述职报告应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所任职务,分管工作的范围和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等。参加评议人员要对述职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主管领导或部门事后要及时向有关干部反馈。


第三十二条:考核的实施按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校机关各部门及各单位的正处级干部或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工作由党委分管书记、校长负责,组织部具体实施;副职由本单位正职或主要负责人考核,组织部配合。


第三十三条:干部考核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级。对在本职岗位上积极开拓,办事效率高、成绩显著或贡献突出者,可评为“优”;对在本职岗位上能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者,可评为“良”;对基本能完成任务,工作态度一般者,可评为“中”;对缺乏工作能力与热情,未完成全部工作任务或质量较差者,应评为“差”。


第三十四条: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做好汇总工作,并写出考核工作总结报党委组织部。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干部反馈,有关材料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七、干部的奖惩


第三十五条:干部的奖惩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二是严格按照条件或规定执行;三是以鼓励为主,重在教育。


第三十六条:干部奖励要结合干部的工作考核进行,凡在考核中获“优”者,学校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获“良”者,各级领导要给予鼓励;连续两年被评为“优”者,在职级晋升时,可以优先考虑。


对在考核中被评为“差”的或群众意见较多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告诫并限期改正;经过教育不改或达不到要求的应降级使用或调离岗位。


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在查明情况后,应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干部处罚条例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要大力宣传干部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先进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干部。连续两次获奖者,可报评上一次先进。凡申报上一级先进,有关材料事先要报送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备案。


八、干部的管理及其它


第三十八条:校党委对干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党委书记(校长)分工负责。在分管书记(校长)的主持下,组织部门定期对干部工作进行协调,并根据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研究制定干部管理规划、措施、制度等,并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予以实施。


第三十九条:我校处级干部、处级单位的正副职领导以及党务系统正副科级干部由党委任命,组织部负责管理。


第四十条:实行干部管理责任制。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下管一级,全面掌握所属干部的学习工作情况,包括选人、用人、管理、监督等,其下属表现好坏要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干部的一项内容。各总支(直属支部)对所属干部的任免,要在广泛听取所在支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退休一般不需要本人申请,学校每学期末按到龄时间和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干部,原则上由原所在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学校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具体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事宜。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执行中央和北京市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实政治生活待遇,进一步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


第四十二条:根据党中央的有关规定,实行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登记制度、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每半年一次的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等。党委建立处以上领导干部的业务档案。各总支(直属支部)应及时将能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表现、工作实绩等有关材料移送党委组织部。


第四十三条:党委组织部门,在干部管理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防止各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发生。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校党委全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往学校有关干部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者,以本《细则》为准。